律师实务举报虚假诉讼罪的新路径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恒律师事务所,作者王刚律师、才溢律师助理;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虚假诉讼罪是妨碍司法秩序、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发案率呈增加态势,因而也成为公检法司等多部门打击、惩治的重点。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个罪名最早出现于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此后,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虚假诉讼罪既是各相关部门打击惩治犯罪的重点,也是被害人举报维权的难点。这个难不光难在实体判断上,既分析被举报人的行为从法理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也难在维权路径的选择上,既向哪个部门提起虚假诉讼罪的刑事举报。本文不讨论实体,仅讨论路径选择。而对路径选择的讨论,也重点在“新”字上。

一、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权归属哪个部门?

刑事案件都要从侦查阶段开始(监察委管辖的案件和自诉案件除外),不同案件由不同的侦查部门管辖。根据公安部年9月1日下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决定》,虚假诉讼罪属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这就决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报案及立案侦查需按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办理规定进行。

二、虚假诉讼罪有几条举报路径?

根据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0条,被害人若想提起虚假诉讼罪的刑事举报,有三条路径:

(一)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二)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由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举报、控告。

一般而言,被害人会选择第一和第三路径,既向法院提出移送公安的申请,或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而不会直接去找检察院。因为大家觉得“检察院离虚假诉讼罪比较远”、“找检察院不直接”,这是很多人的印象。但近期内检察系统发布的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却颠覆了人们的这一印象,——“原来检察机关也可以惩办虚假诉讼,找检察院也行!”“这是一个举报虚假诉讼罪的“新”路径!”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来解读检察机关如何惩办虚假诉讼类犯罪。

三、资金过桥虚假诉讼案的举报、惩治路径“新”在何处?

年8月11日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了一篇文章《巨额资金假过桥背后的虚假诉讼》(以下简称《巨额》文),报道了年9月至年7月,河北省成安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了一起千万元虚假诉讼案。因该文是新闻报道体例,篇幅有限,难以展开案情细节,因此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通过该文能获得哪些信息,受到哪些启发,怎样才能通过检察院的工作追究虚假诉讼罪?还需做个专业法律解读。

(一)举报的“群众”是谁?谁能提起虚假诉讼罪的举报?

《巨额》文中披露成安县检察院启动该案的工作源于“群众举报”,那么这个提起举报的“群众”是谁呢?结合《巨额》文中展现的案情及相关实务经验,我们推测这个“群众”应该是该起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也就是真实民事诉讼(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审理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原告,《巨额》文中没披露原告是谁,为叙述方便我们暂称其为甄某,为何我们推测甄某就是举报的“群众”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比他人更了解案情,也更有动力去举报刑事犯罪,所以我们推测这个举报的群众应该就是虚假诉讼的被害人甄某。

(二)甄某是怎么被虚假诉讼的?1.真实的诉讼及债权。

年3月,甄某因张某、钱某夫妇(下称张钱夫妇)未按期归还万元的过桥资金,将张钱夫妇起诉至邯郸市邯山区法院(下称邯山法院),并诉请邯郸达创有限公司(化名,下称达创公司)以及钱某母亲等亲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年3月14日,邯山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和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同年7月23日,鉴于被告张钱夫妇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决:查封被告张钱夫妇以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达创公司、钱某母亲等人的房产。

但当邯山法院执行时却发现,被告以及所有担保人的房产均已被成安县法院悉数首封。成安县法院为何能首封?这源于“资金过桥高手”曹某与张钱夫妇合谋策划的虚假诉讼。

2.策划的、逃避真实债务的虚假诉讼。

年5月,张钱夫妇为逃避即将到来的邯山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曹某串通签订虚假的过桥资金借款合同,张钱夫妇以个人名义,向曹某借款万元用作过桥资金,由张钱夫妇开办的达创公司以及钱某母亲等8名亲属的等价房产做担保。

随后,曹某从朋友李某处借款万元,李某用其子的银行卡向曹某的银行卡转账万元,告知曹某在还款时,将这万元转到邯郸大天地房产有限公司(化名,下称天地公司),并提供了银行账户信息。曹某当即将万元悉数转入张某的银行卡。

接着,张某按照曹某的意思,将这笔钱分7次转入了天地公司的银行账户,此笔资金在当天就完成了循环回转。

年5月28日,曹某以张某、钱某借钱不还为由,向成安县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次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张钱夫妇及担保人的房产,裁定查封。该查封裁定早于邯山法院年7月23日之后的强制执行,构成“首封”。

年6月26日,曹某向成安县法院起诉张钱夫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成安县法院于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2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三)检察机关是如何办理该起虚假诉讼的?1.根据“群众”虚假诉讼的举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立案,并由第二检察部调查

2.检察机关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成安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曹某与张某、钱某虽然签订借款合同,但曹某在未依据借款合同真实出借过桥资金给张某、钱某的情况下,利用当日资金循环回转中形成的银行转账凭证,虚构过桥资金借款事实,向成安县法院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于是,该院向成安县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3.检察机关在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程序纠正虚假民事诉讼后,将曹某、张某、钱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成安县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于年9月24日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终止民事调解书执行,对该案另行再审。年6月24日,成安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判决终止曹某诉张某、钱某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认定曹某与张某、钱某虽然签订借款合同但系虚假合同,驳回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财产的查封。

7月25日,成安县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钱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四、“新”路径有何启示?

巨额资金过桥虚假诉讼案的查办是由检察机关首先发起的。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七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查办也是检察机关首先发起的。该案是杭州地区企业并购领域诈骗第一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周某骗取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过程中,虚假诉讼诈骗案的被害人C公司向检察机关反映,其在并购A公司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多起虚假诉讼案诈骗其万的情况。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认为C公司反映的几笔交易存在重大疑点,于是引导公安机关初查,进而发现和追诉了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以上两起由检察机关主导发起的虚假诉讼案,就其启动角度而言,也各有其特点:

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是在办理其他罪名的刑事案件中,通过虚假诉讼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发现了漏罪,之后引导公安机关对漏罪进行追诉侦查,而引发的整个虚假诉讼诈骗案的追诉程序。

巨额资金过桥虚假诉讼案的查办是成安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虚假诉讼证据后,民事方面,先向法院发终止原调解书的检察建议,法院接受后再发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判决驳回虚假诉讼请求;刑事方面,在民事问题解决后,检察院通过移交犯罪线索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这两个典型案例揭示出,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如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阻,除了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外,还可效仿上述典型案例的做法,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反映刑事犯罪线索等形式,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民事错案的纠正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两起典型案例,也让我们惊喜的发现,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已不是空洞的法律条文,而是行之有效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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