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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浙江省检察院举行以“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督导,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省域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湖州督促规范全市景区儿童门票优惠案入选诉讼监督类典型案例,南浔未成年人谢某某等人分级处遇案入选社会治理类典型案例。
诉讼监督类典型案例
1.杭州萧山强制报告发现、追诉虐童案
年6月13日,医院医务人员在接诊被害人小月(化名,案发时5周岁)时,发现其伤情异常,遂依据强制报告制度报案。萧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查明年5、6月份,钟某某多次在租房内以镊子扎刺身体、鞋带绑手、胶带封嘴等方式对养女小月实施虐待,造成小月全身多处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6月12日,钟某某又直接用热水器内热水冲烫,导致小月全身多处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9月9日,区公安分局以钟某某涉嫌虐待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萧山区检察院认为钟某某用热水冲烫小月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故意,遂依法追加罪名,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两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严量刑,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的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依法严惩犯罪同时,萧山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妇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工作,切实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
强制报告制度,对于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查处、取证难意义重大。年萧山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后,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制度有效落实。本案中,作为强制报告主要责任主体的医务人员充分履责,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侵害女童信息,为案件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萧山区检察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追诉漏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以零容忍的态度给予犯罪分子强有力的震慑。
2.宁波鄞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儿童食品公益诉讼案
年5月,宁波鄞州区检察院“智慧未检”数字平台接到家长关于某小学附近售卖的“萌小涵”牌果酱布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鉴定,该产品中超范围添加苋菜红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长期食用危害人体健康,遂建议该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并提前介入。因经销点不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转变侦查思路,对广东某食品公司及其负责人郭某某刑事立案并开展侦查,通过梳理购销清单、深挖销售链条、跨省追踪取证,最终查实郭某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共生产该产品余瓶,销售遍及浙江、重庆、四川等省市,且以在校园周边售卖为主,销售金额达余元。鄞州区检察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诉。鄞州区检察院在对该公司和郭某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年11月20日,鄞州区法院判处该食品公司罚金元,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鄞州区检察院以零容忍态度,引导公安机关精准锁定涉校园食品安全犯罪主体,并深挖产销链条、全面锁定证据,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儿童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在追诉、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企业侵害众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该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赔偿金,极大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守护了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3.杭州上城立案监督、支持起诉女童触电身亡案
年6月2日,被害人叶叶(化名,殁年4周岁)在居住小区玩耍时触碰一大棚铁杆后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查,涉案大棚系徐某某等人违章搭建,且因私接电源导致大棚铁杆带电。案发当日,上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公安机关对同案人员张某某立案,并变更公安机关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徐、张二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出庭支持被害女童监护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最终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徐某某、张某某等六名民事被告向被害女童监护人赔偿人民币共计余万元。办案同时,上城区检察院会同区民政、妇联向被害女童家庭发放救助金1万元;又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区住建局对辖区所有小区集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本案中,上城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探索集“四大检察”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式监督模式。刑事监督方面,不仅果断对张某某监督立案,而且改变公安认定的罪名,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定性,切实维护了不特定多数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民事监督方面,积极尝试检察机关支持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跟踪监督赔偿款执行,在依法惩治犯罪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湖州督促规范全市景区儿童门票优惠案
年4月,湖州市检察院经对全市39处政府指导价景区调查发现,其中有9处景区仅以身高作为儿童享受门票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及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超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市文广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指导相关县区检察院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职能部门督促相关景区规范落实未成年人门票优惠政策,并建议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号文件精神,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儿童享受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标准。截止年10月,包括全市唯一一家5A级景区在内湖州全市政府指导价景区全部落实以年龄标准作为儿童门票优惠依据,市文广旅游局后还制定出台《落实国有景区对未成年人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构建起门票价格监督管理机制。
景区以身高作为儿童门票优惠唯一标准的问题长期存在,易发消费争议,也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湖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采取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上下联动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在全市层面一次性解决儿童门票优惠政策规范执行问题,较好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5.金华婺城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抚养权受教育权案
年9月,金华婺城区检察院从市妇联移送的线索中,了解到小希(化名,14周岁)在年遭遇家庭变故,其母罹患疑难重症,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抚养权归父亲滕某,但滕某再婚后到外省定居,未及时足额支付教育费、生活费,致使小希被迫失学三年、生活陷入困境。区妇联、教育局曾多次批评教育,但滕某屡教不改,小希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对此,婺城区检察院一方面积极开展精准救助,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发动公益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努力消除小希负面情绪;另一方面主动对接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联席会议,最终确定以“支持起诉”破解涉未成年人家事困局。年7月3日,小希以其父未尽抚养义务、剥夺其受教育权为由向婺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婺城区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起诉并参与纠纷调解,促使滕某当庭承诺将履行抚养义务并送小希入学。年8月29日,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后,婺城区检察院又主动联系教育局和学校,帮助小希解决复学事宜,同年9月1日,失学三年的小希终于重返校园。
本案中,监护人未切实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生活陷入困境,受教育权持续受损。在尚不能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婺城区检察院秉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通过“支持起诉”方式破解维权困局,帮助权益受损且诉讼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依法维权,不仅有效发挥了司法的威慑力,而且拓宽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的路径,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经验。
6.缙云销售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公益诉讼案
年1月,缙云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某母婴店(实际经营者为胡某)销售的“德国爱他美(Aptamil)”婴幼儿配方奶粉外包装系假冒,内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无注册号、无产品配方,系不合格产品,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下架查封问题奶粉,并建议移送案件线索,由奶粉供货商所在地主管部门深挖问题奶粉来源,防止问题奶粉进一步扩散,危害更多婴幼儿的健康成长。经进一步调查、检测,查实该店自年7月到12月,从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婴幼儿配方奶粉61盒,其中2段、3段奶粉蛋白质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已销售20盒,销售金额达.29元。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依法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诉。年4月28日,缙云县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母婴店和胡某共同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合计2.9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后获法院判决支持。
本案是未检部门办理的浙江首例涉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聚焦婴幼儿这一弱势群体,针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这一特殊领域,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督促移送线索三管齐下,及时督促职能部门查处整治,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避免了“问题奶粉”进一步扩散,有效保护了婴幼儿食品安全,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社会治理类典型案例
7.平阳监督治理娱乐场所等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
小华(化名,女,12周岁)因缺乏有效家庭监护,经常出入酒吧、KTV、宾馆等场所,并结识赵某某、丁某某等人员。年2月至3月,小华先后被赵某某、丁某某在宾馆等地性侵。审查起诉期间,平阳县检察院针对KTV、宾馆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而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依法向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公安局等主管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制发从严处罚的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该院会同公安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涉入旅馆、娱乐等场所监管联动工作的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建立涉未成年人信息互通、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线索双向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日常监管,加强监管联动。《意见》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已查处宾馆等场所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30余起,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3起,因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等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比明显下降。
平阳县检察院坚持个案办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深挖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有效推动对宾馆、娱乐等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的整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8.湖州南浔未成年人谢某某等人分级处遇案
年8月14日20时许,未成年人谢某某与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约架,双方各自纠集多人进行斗殴(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后果)。同年11月13日,该案移送湖州南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未成年人共10人,除3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外,其余7人分别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仅构成治安违法等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放任不管,该7名未成年人可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为破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束难题,检察机关积极会同公安、教育、学校和未保组织等,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临界预防机制。对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3名未成年人依法办理;对未满十六周岁的2名未成年人探索开展先议审查和临界预防,落实检察官训诫、强制公益服务、固定时长法治教育等矫治措施;对构成治安违法的5名未成年人在公安治安处罚的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附加教育训诫、固定时长法治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
湖州南浔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临界预防机制,创设罪错行为分级标准,试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先议审查,会同公安、教育、学校和未保组织等构建罪错行为教育矫治体系,为破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束难题,提供了实践样本。
9.诸暨监督治理教育培训机构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
年6月,诸暨市检察院在办理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多家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学校、医疗机构等渠道非法获取未成年人信息,导致全市30多家中小学、幼儿园的3万余条学生信息、3千余条产妇(婴儿)信息泄露。该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深入调查核实,在查明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向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排查处理教育、医疗领域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完善机制制度。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涉案培训机构作出罚款、整顿、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决定,并通过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校外培训机构32家;教体局对学生信息被泄露学校的涉事人员进行诫勉、警示谈话,对学籍管理系统、家校通等平台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规范学生个人信息管理机制;卫健局升级了管理系统,并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加强患者隐私管理的培训活动。
学生等群体性信息被泄露、被滥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伴生安全隐患,社会舆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