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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星、网红带货让“流量变现”,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擅自使用对方肖像、姓名“蹭热度”,则会触犯法律红线。
9月8日,“口红一哥”李佳琦就有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一审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李佳琦各项损失16万元。
李佳琦被代言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上拥有数千万粉丝,因几个口红试色直播视频而走红网络,被称为“口红一哥”,后与公司共同运营有一家名为“佳琦全球严选”的淘宝店铺。
超强的曝光率和带货能力,使得李佳琦的商业价值水涨船高,这也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去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这两家看似与李佳琦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公司,实际上与李佳琦及其签约公司并无任何瓜葛。
换句话说,就是李逵与李鬼的区别。
然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两家“李鬼”公司开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等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后不久,一些李佳琦的忠实粉丝发现了端倪,并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了李佳琦。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索赔万
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
今年3月,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8月26日,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9月8日,萧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不可否认,他的姓名及肖像都具有商业价值。两家被告公司在未经李佳琦同意下,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法官解释说,“不过,对于李佳琦要求的万元赔偿,因他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所以我们根据他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为1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
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