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吕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吕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依法应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共利益损失25万余元。
被告吕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不会上诉,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三方协议:
25万余元公益赔偿款这样用
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同签署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25万余元赔偿款转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益事项。
典型意义
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该案深入探索对公共卫生安全、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因为身体素质、心理和智慧的局限性,缺乏自身健康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健康权利更容易受到损害,对未成年人健康权利的特殊保护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
该案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补偿,而是惩罚与威慑,适用于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每一位个体的健康权益,本案吕某明知所销售的是伪劣口罩,对疫情防护没有作用,危及不特定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仍继续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恶性,依法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在如何修补受损公共利益方面
该案进行了有益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利益应归于社会公众。本案被告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权益,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原则,本案诉讼所获赔偿款应直接用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群体的新冠疫情防治等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活动。因此,本案判决将赔偿款委托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疫情防治等公益活动支出。
在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权益的
协同保护机制方面
该案积极探索实施法院与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同联动,切实维护未成人权益。共青团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作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参与单位,就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对未成年人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现场走访、问卷调查,厘清了被告吕某侵权行为对社会不特定未成年群体健康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接受本案公益损失赔偿款,积极投身未成年人新冠病毒疫情防治公益活动,参与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没有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就没有远大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