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一名传销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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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公司形式存在,打着消费返利的旗号,被告人金某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绍兴市开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下线会员个,吸纳传销资金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年12月至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强担任四川省绵阳市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下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区域代理”期间,伙同他人,以在福天下公司“联盟商城”平台消费或交易为名,向平台支付订单金额16%管理费获得加入资格,通过组织授课、宣讲等方式发展周培、张某、金某裕、斯某杰等人投资参与该项目,采用“商家”以上层级人员可对下线人员订单按团队计酬获取高额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项目。

被告人金某强伙同他人,利用福天下公司平台,在绍兴市诸暨区域形成以“区域代理-业务员-商家-会员”层级顺序为组织结构,可无限制发展下线人员,通过静态收益(福元赠送)、动态收益(团队业绩计酬)形成上下线推荐关系和多层级计酬关系,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的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他人通过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现查明:被告人金某强以诸暨区域代理角色按其下级全部订单金额1.5%获取提成,在整个福天下平台位于第3层级,发展最大下级层数为8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账号累计个,涉及人员30人以上,在诸暨区域吸纳传销资金余万元;被告人金某强通过其控制的相关账号,在福天下公司平台累计充值元,提现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

被告人金某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强退缴非法获利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强结伙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金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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