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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内容: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加班工资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女,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我公司与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事实与理由:1.我公司与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兴区店铺是我与客户合作经营的店铺,高X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由XX商贸公司负责,故应由高X与XX商贸公司对接相关事宜。高X的工资均已按月足额发放完毕,并无加班费。案涉店铺受疫情影响,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故无奈关闭店铺,我公司与XX商贸公司主动与高X协商更换工作门店但未果。
高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高X与我公司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我公司无需支付高X年4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元;
3.我公司无需支付高X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5元;
4.我公司无需支付高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10月28日,高X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1.确认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年4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
3.支付年9月1日至年9月25日工资元;
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5.支付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元;
6.支付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元。
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第号裁决书,裁决:
1.确认高X与XX公司自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XX公司支付高X年9月1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元;
3.XX公司支付高X年4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元;
4.XX公司支付高X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5元;
5.XX公司支付高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元;
6.驳回高X的其他仲裁请求。
XX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高X主张其于年3月15日入职XX公司,工作地点为XX国际大兴店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每月休息2天,每天工作7小时,双方劳动关系于年9月25日解除。XX公司称其不清楚高X的入职时间,认可高X在XX国际大兴店铺上班,主张高X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其主张,高X提交以下证据:
1.联营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商贸公司代缴保险、代发工资。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与高X存在劳动关系。联营合作协议书的甲方为XX公司,乙方为XX商贸公司,双方约定:乙方提供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XX花园4号楼底商一层,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的店铺,用于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甲方职责包括配备专业店铺服务人员,甲方对店铺享有绝对管理权,有权制定合作店铺发展计划、经营方式、人员安排单方作出调整;合作期限为年9月1日至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工资于每月10日,由甲方将费用交于乙方,由乙方代为发放;员工的各项福利和社保均按北京市地方政策进行缴纳,于每月10日由甲方将费用交于乙方,由乙方代为缴纳。
2.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证明其社会保险由XX商贸公司代缴。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3.年2月5日XX商贸公司的说明、户名为季XX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XX公司向其支付工资。XX公司对年8月、9月季XX的账户向高X账户转账支付的款项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其不清楚季XX向高X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工资。
4.赵X向高X转账的电子凭证及回单,证明高X是XX公司员工。XX公司称其对此不清楚。
5.年3月至年9月的工资表,证明高X的工资构成及数额。XX公司对工资表无异议,主张工资已全额发放。双方均认可工资表中“双薪及加班补助”一栏不包括休息日加班工资,高X每月休息2天。
6.通知,证明高X是XX公司员工。XX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该通知载明:“TO:高X,公司位于北京大兴区XX花园4号楼1楼商铺XX国际北京大兴店铺因为连续亏损,决定与年9月25日闭店停止营业。因协商解聘不能达成一致,现在通知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特此通知!XX公司。年9月25日。”该通知落款处盖有“XX公司人力资源部”字样的印章。
7.交接证明,证明XX国际大兴店铺所有货品库存及物料设施已交接无误。XX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交接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年9月25日,公司交接人为程X,店铺交接人为童X、高X、李X、张X。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按联营合作协议书载明的XX商贸公司的联系方式与XX商贸公司人员季XX联系并制作电话联系笔录一份。XX商贸公司称其公司与高X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公司只是按联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代发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高X在XX国际大兴店铺工作,高X提交的工资转账记录、XX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据与联营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XX商贸公司系代缴保险、代发工资,高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要求确认与高X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XX公司未与高X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高X年4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XX公司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高X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高X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XX公司应支付高X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对XX公司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高X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XX公司提出与高X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XX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高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对于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第号裁决书的第二项裁决结果,即XX公司支付高X年9月1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元,XX公司与高X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于年7月判决:
一、XX公司与高X自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X年9月1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工资元;
三、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X年4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元;
四、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X年3月15日至年9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元;
五、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元;
六、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例梳理
1、事实
高X年3月15日入职XX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每月休息2天,每天工作7小时,年9月25日XX公司提出与高X解除劳动关系。
2、高X诉求
(1)确认劳动关系
(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休息日加班工资
(5)年9月1日至年9月25日期间工资
二、案例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高X提交的各项证据:
(1)联营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商贸公司代缴保险、代发工资。
(2)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工资转账记录)
(4)年3月至年9月的工资表
(5)XX公司提出与高X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6)店铺交接证明
高X提交的这些证据基本都是能有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而且能互相印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高X其他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上面已经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高X的该项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XX公司提出与高X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高X的该项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3)休息日加班工资
双方均认可工资表中“双薪及加班补助”一栏不包括休息日加班工资,而且高X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因此高X该项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4)拖欠的工资
双方对劳动仲裁的判决都没有异议,因此该项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三、学习重点
我们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关系到以下劳动者多方面的合法权益:
1、工资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规定发薪日,那么劳动者就很难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2、工作时间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那么劳动者很那证明加班事实。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被辞退时就很难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4、社会保险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很难主张社会保险费。
以上只是部分,欢迎在讨论区补充,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文书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京02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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