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隔离,你们却把我开除了?”浙江杭州,男子胡某应聘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后被公司派到青岛工作,万万没想到,疫情期间,他没等来公司的关心不说,还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我被开除了?
(案例来源: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
事发时,胡某正在居家隔离,没办法返回公司上班,他正焦心疫情什么时间能结束时,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裁员公告和解除劳动合同书,最重要的是,公司丝毫没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情。
隔离结束后,胡某去找到公司领导讨要说法,领导表示,因为疫情的事情,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迫不得已才进行裁员,希望胡某能理解公司的难处。
胡某对此不认可,公司每年赚这么多钱,有充足的现金储备,远远谈不上困难,现在因为发生疫情,就决心抛弃天天加班的员工,太狠心了。
胡某告诉公司领导,自己来之前,咨询过律师,公司这样做违法,领导没有理会胡某,直接让他走法律程序。
随后,胡某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坚持要公司给个说法,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胡某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6元;
2、近五年来,自己兢兢业业,从没休过年休假,公司把这5年的年休假工资.04元付了;
3、公司还差元差旅津贴没有给;
4、自己申请仲裁及诉讼产生的交通及住宿等花了元,本案是因公司违法解除引起的,公司应当支付这笔钱。
公司委托了两名律师,对胡某的主张予以了驳斥。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公司表示,公司是基于经济性裁员与胡某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且已提前30日通知,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关于5年的年休假,公司回复说,部分年休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该支持,至于本年的年休假,疫情迟延复工已经折抵完了,也无需支付。
剩下的津贴、差旅费补助,公司认为,应该为元,而不是胡某主张的元。
从法律上讲,什么情况下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且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院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没有发生严重困难,而且浙江地区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法院以公司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认定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误,支持了胡某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有些可惜的是,胡某有部分年休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疫情休假抵扣年休假应当与职工协商一致,公司并未与胡某协商,擅自将员工的休假进行抵扣,于法不符,支持了胡某.18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至于胡某主张的因仲裁及诉讼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元。法院认为,该项费用属于胡某的维权费用,胡某主张公司承担的法律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向胡某支付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