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
人在杭州的杭州姑娘小康(化名)
却接连收到
在国外消费的提醒短信
卡里的10万余元存款
被分5笔全部盗刷
银行卡和手机明明在身上!
气愤的她报警之后一波操作
并把银行告到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结局是——姑娘拿回了所有的损失!
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姑娘小康正在刷微博,突然连着收到几条交易提醒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31元。
虽然在境外旅游时曾通过ATM机使用卡片消费,但案发当时小康人在家中,“被消费”的借记卡也躺在自己的钱包里。那么,这几笔莫名其妙的消费记录是怎么一回事?
维权意识很强的小康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小康还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
6月4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康将银行诉至萧山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报案那天,我往银行卡里转了元,可以证明自己是在国内的,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几笔消费不是我本人花费。”庭审中,小康认为银行应该进行赔偿。
银行则认为,小康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小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小康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曾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
对于银行的辩称,小康并不认同。她表示,银行开通境外业务,就是允许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为持卡人在境外通过ATM机使用过卡片,就认为信息被复制就是持卡人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小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后,民事主体与银行之间发生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盗刷持卡人借记卡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卡人不必自担损失。
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的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把钱存在银行”是老百姓选择的最普遍的理财方式。这种“普遍”,是基于老百姓对银行存款安全性的信赖,而金融机构的生存之本,也在于其安全性。
为提高安全性,银行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作为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特别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时,要尤其注意刷卡安全;谨慎使用磁条卡,尽量使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尽量避免在使用独立POS机的小商户或流动性摊点处刷卡等。在发生类似小康的情况时,也不要慌张,尽快致电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同时要求核查消费记录,前往最近的ATM机或者商户取现或消费,保留消费凭证,证明银行卡仍在身边等。留好证据,及时维权,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裁判。
当然,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的情况下,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