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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内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
原告:王XX,女,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XX服饰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王XX为与被告杭州XX服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XX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2、被告支付原告年11至年1月的工资元;
3、被告补交原告年1月、2月的社保。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的社保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补交年2月的社保。
经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1月2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11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资元、元、元不等。年11月起,被告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年2月1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并要求被告结清工资。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已为原告缴纳至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
原告曾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元、经济补偿金元,并补缴原告年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年6月18日,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缺乏应当具备的事实基础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元;被告支付原告年11至年1月的工资元;被告补交原告年1月、2月的社保。
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考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