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至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学校、宾馆等内部场所,外人很难发现。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事先无防范意识,事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救助,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被多次侵害,有的酿成悲剧。为了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预防案件发生,避免严重后果,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确立了在未成年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特定主体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将视情况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哪些主体负有此项义务呢?来,监狱公职律师带你了解一下。
0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强制报告义务
我们来看看全国首例性侵未成年人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年某天,15岁的被害人王某在林某住所补习功课,其间林某强行抱住王某对其进行猥亵。被害人王某将该事告诉其母亲黄某,黄某报警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受到校园欺凌等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进行报告,配合这些部门对不法行为进行阻止,并通过法律途径严厉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被侵害,如果告诉了监护人,监护人不闻不管的,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困危状态的,人民法院有权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02
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有强制报告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学校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等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标题为《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的典型案例。年,某中学保安陆某在保安室以亲嘴、压身、摸胸等方式对14岁的被害人苏某进行强制猥亵,苏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了学校老师。后学校老师、陆某、苏某姐姐三方达成协议,约定陆某所在的劳务公司赔钱私了此事,苏某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法律责任,遂报警。后陆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学校开除。
本案中,涉事老师明知学生被保安性侵而隐瞒不报,采取了三方协议私了此事的做法,导致被害人苏某未能及时得到保护和救助,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创伤。该老师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学校落实整改,对涉事老师严肃批评教育,并暂停对其评先评优、提职晋级。
03
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有强制报告义务
近年来,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少都发生在宾馆酒店。如年最高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庞某约网友见面强奸案、年引起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