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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小伙小吴为了解除与「假妻子」的婚姻关系,几经波折,才恢复了自由身......
「妻子」失踪近3年
解除婚姻关系遇麻烦
年9月,萧山小伙小吴与湖南姑娘小云(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不到10天,小云突然出走,电话关机,小吴多次寻亲未果。
年9月,小吴向萧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由区法院移送女方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离奇的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云的身份信息被证实为当地另一女青年所有,该女青年的身份证曾在年底丢失。庭审中,小吴发现自己并不认识法庭上的这个「小云」。
随后,当地法院以「因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小吴的起诉。
年2月,小吴来到区民政局,要求撤销他与「小云」的结婚登记,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小吴无法提供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因此无法直接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
同年3月,小吴起诉区民政局,以「婚姻登记处在作出婚姻登记过程中,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身份信息审查失职,导致其与持有虚假身份信息的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请区法院撤销他与「小云」的婚姻登记行为。
遇「婚骗」行为
可提起行政诉讼
萧山区民政局经与区法院充分沟通,建议法院查实区民政局在作出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时程序合法并已尽到合理审查职责,同时查清「小云」假冒他人身份与小吴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出具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
最后,区民政局凭法院的建议函,启动自行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小吴与「小云」的婚姻由此画上句号。
为何民政部门最初无法直接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因受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之所以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该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小吴与「小云」的婚姻,无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是受胁迫而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可撤销婚姻」,也就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的具备一定条件的胁迫婚姻。
如何防范「爱情骗子」?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增加了人脸识别功能,线上还新增了「材料预审」功能。预约成功的新人,可直接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件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