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萧法记者王艳颖
因为一篇“爆料文”,两家淘宝店主闹上了法庭,一方认为这是商业诋毁,另一方则坚称,这是正常的评论。如何区分正常的评论和商业诋毁?萧山区人民法院划出了重点。A公司和B公司均在天猫开设了各自的旗舰店,销售婴儿床等产品,双方属同行业竞争者。都说“同行是冤家”,这话有时候也不假。年初,经朋友提醒,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首页中,发布了《A公司生产车间大揭秘》《大揭秘(续集)》《暴利商家A公司污蔑对手》等文章,文中包含“A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消费者购买A公司即人傻钱多”“A公司生产车间漏雨发霉、条件简陋“等夺人眼球的字眼,同时,文章还从商品价格、注册资本、综合评分等方面将双方进行对比,比对结果为自家产品远远胜过A公司产品。“这显然是故意诋毁!”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其淘宝店首页发布的文字和图片明显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久后,A公司便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于年3月,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并在其天猫旗舰店醒目位置连续5日刊登声明,为A公司消除影响。庭审中,B公司对此举进行了答辩,认为自己只是单纯的评论,顶多算是一篇有失偏颇的“差评文”,而非故意诋毁。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商业诋毁,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5.5万元,在其天猫店铺首页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发布对A公司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承办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不得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本案中,B公司发表的三篇文章,使用了大量贬低性语言对A公司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且B公司从商品价格、注册资本、综合评分等方面将双方产品进行对比。B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发表的上述内容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B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B公司虽已删除其发表的三篇文章,但应承担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编辑王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