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即将迎来三周年。近日,通过初评、复评,省检察院从全省推荐报送的28件候选案例中,评选出了11个精品案例。为充分展示我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推动全省检察机关互相学习借鉴新思路新做法,8月21日,省检察院努力开拓创新,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品质,打造浙江经验样本,省检察院公布了11个精品案例,为“重要窗口”建设贡献检察力量,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贡献浙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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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核查行政公益诉讼案
会签《萧山区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核查办法》
年10月,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家政服务部从业人员,有诈骗犯罪前科)盗窃案时,发现该区多家营利性家政服务机构未建立家政服务员工作档案,未与家政服务消费者签订合同,且服务人员存在刑事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区商务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未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该院于当年11月,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向区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查处涉案家政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背景核查等机制,引导制定行业规范,实现内外监管。
同年11月25日,区商务局作出回复并积极落实整改;12月30日,该院联合区商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会签《萧山区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核查办法》,明确对在该区域建立工作档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是否为重症精神病人等核查。
为进一步推进背景信息核查,该院还积极争取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开展专题调研,于今年3月提出创设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数字化核查平台(家政码)的构想。
在我国生育政策调整、老龄化程度加深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敏锐发现家政行业治理难题,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探寻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契合点,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萧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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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果品市场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疫情防控期间,婺城区检察院对果品市场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年,婺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主要成分为工业硫酸的电瓶水混合液,被不法商贩用于浸泡加工水果,销售额巨大且流通分销面广。针对个案中暴露的果品市场质量安全问题,该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实地走访辖区市场超市,并就果品检测指标等专业性问题积极求助专业人士。经调查核实,发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果品存在进货查验制度不规范、抽检频次少、检测指标单一等诸多问题,部分农贸市场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年8月2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水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加强果品进货查验记录监管、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等要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重点果品的督查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同年8月,在婺城区召开的全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座谈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
针对果品监管领域职能交叉、跨地域管理难等问题,该院推动农林、公安、乡镇街道等多部门制定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办案中发挥“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作用,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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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黄继光、董存瑞英烈名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继光、董存瑞英烈名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举报后,调查发现,在某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
这些贴画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不仅对革命先烈造成负面影响,也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认为瞿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后,该院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10月28日,该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瞿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黄继光、董存瑞两名英烈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判令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瞿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保护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西湖区检察院勇当“探路人”,通过个案办理探索互联网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规范互联网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办案规则,对净化网络空间、弘扬网络正能量、褒扬英烈精神起到了警示教育和推动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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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1月,受疫情影响,口罩成为重要防疫物资。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自己购买的口罩为“三无”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销售口罩个,销售金额达元。此后,蔡某又自行购买并出售“三无”伪劣口罩个,销售金额元。案涉口罩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这些口罩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3月12日,余杭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被转交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本案系全国首例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疫情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办理是民事公益诉讼惩治“假口罩”乱象、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首次亮剑,也是民事公益诉讼拓展案件范围在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上的首次探索,对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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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年8月14日,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为营救落水群众壮烈牺牲,年仅29岁。国家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然而,张某某却在本地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