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那个年代的人,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地修,总想着把冰箱修好。不像你们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这是电影《失恋33天》里面一句经典台词。这句话也从侧面道出了如今年轻人对婚姻的心态。近年来,为了拆迁时能多分房分钱而闪婚的青年男女们是屡见不鲜......案例前段时间就有这样一个案子。男方王某,萧山新街人,93年,于年4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女方陈某,陈某,萧山所前人,95年。由于男方家要拆迁了,双方于年8月1日登记结婚。考虑到双方年纪太小,先于8月20日办了订婚礼,男方给女方彩礼29.9万元,订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没过多久,因为一些琐事,双方口角不断,后男方无奈之下,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给付的所有彩礼。后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女方同意返还男方25万元的彩礼。这就是最近很典型的闪婚闪离案件,这些闪婚闪离的夫妻中,有一些鲜明的共性,归纳了一下,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年纪小,很多都是90后,没有自己的主见,太依赖自己的父母;二、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一遇到事情,习惯性就把责任推给对方,总觉得是对方的错,对方不理解自己;三、很多都是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交往的时间往往很短,互相之间了解的不是特别清楚;四、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关系中干涉太多,管得太宽,导致双方之间关系恶化。而这样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一个彩礼返还的问题。这几年,随着萧山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彩礼也从原来的十来万,一路飙升到了、甚至、等,如此高价彩礼,双方一旦闪婚闪离,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自然就会想要对方返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在法律上,对于彩礼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针对上述法条,在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个注意点:一、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该包括双方的父母在内;二、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即必须是以彩礼的形式给付,而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的给付财物的行为,则要视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味的认定为彩礼;三、法条中的三项情况,在实践中,可以引申出来下面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法院应该支持;第二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第三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就需要以离婚为前提,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第四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是不予返还。但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比较严格,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条件。而文章开头的案子,男女双方就是上面的第三种情况,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因此在男方最后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安排了调解,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双方同意离婚,女方也退还了大部分的彩礼。婚姻不是儿戏,更不是赚钱的手段一旦下定决心准备结婚了,就要认真对待,用心努力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为人父母呢,则尽量学会放手,让子女自己去处理自己的人生。本文编辑:於许珊责编:张丽丹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陈丽燕供稿刚刚!新一批萧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名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