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吴XX与其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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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内容:拖欠工资、加班薪资、劳动合同

原告:吴XX,男,年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XX。

吴XX与杭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年0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年6月3号起解除;

2.被告支付提成.50元;

3.被告支付加班薪资.76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3月21日开始在被告处负责运营总监工作,入职后被告要求在节假日加班,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原告出于这种情况于年6月3日提起正式离职,离职后被告一直拖欠项目提成和加班薪资,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1.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2.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认年6月3日;

3.劳动合同中原告的薪资架构仅有基础薪资,奖金和生活津贴涵盖于基础薪资内。项目提成是公司总经理李XX个人口头允诺原告,如果原告所负责项目盈利状况良好,李XX个人给予原告奖金,但从未有说明具体奖金方式及比例。且原告负责项目在职期间严重亏损,所以李XX对原告的承诺没有实现,该奖金与被告无关;

4.加班薪资无事实依据,公司在员工群中公示的员工手册明确加班制度为需钉钉提交加班申请方可加班,原告在职期间未提交申请,也未有人告知吴XX需要来加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3月21日起至年3月2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原告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元每月,其他工资内容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按工资薪资管理相关制度发放。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年6月27日,原告询问被告总经理李XX提成发放时间,李XX回复:“食X人的品牌回款后会安排发放。妙可XX的5月份的提成会在7月份发放”。

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于年7月15日收取被告发放的年6月1日至3日及2个工作日未调休的工资.92元,被告应付工资已结清。

年7月20日,原告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给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被告已经非正常经营,同日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浙杭萧山劳人仲不()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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