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发布澄清公告,煊棠实业诉凯瑞德、浙江亿富票据纠纷一案,公司于7月16日收到德州中院《民事裁定书》,德州中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年8月,凯瑞德公司向被告浙江亿富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凯瑞德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亿富,出票金额万元,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被告浙江亿富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煊棠实业。年2月,原告煊棠实业就上述汇票委托杭州银行西兴支行代为收款,但凯瑞德公司拒绝付款。
年6月2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年2月21日,判决凯瑞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万元,并赔偿自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年6月16日,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年7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鲁1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煊棠实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案件向德州中院移送破产审查。在德州中院审查过程中,煊棠实业向德州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德州中院认为煊棠实业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随同澄清公告,一并还有一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根据公告,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凯瑞德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两起重大诉讼,违反证券法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凯瑞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曙、张林剑、赵伟、绕大程、程万超、刘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