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越是吃紧的时候,公平正义越容不得片刻停息。疫情发生以来,杭州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线作战”,以“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涉疫案件,做细“防”的文章,做好“治”的效果,做大“复”的力度,让法治力量成为应对疫情的社会免疫力。
经杭州中院认真组织,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法院办理的涉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野生动物等典型案件,进行分批推送。
本期推送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例。
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
01
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10月至年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元。年12月27日,叶某、涂某、许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年2月27日,杭州市检察院以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中院迅速开展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调解,被告叶某、涂某、许某深刻表达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悔过之意,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中院将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且在猎捕、食用、出售的过程中均有可能产生病毒、细菌感染以及传播疫病的风险,给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坚守生态底线,莫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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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赌博案
——贪图私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年11月23日至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将其从他人处收购的活体猫头鹰及老鹰(因老鹰死亡未实际成交)、野鸭等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出售活体猫头鹰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2只活体猫头鹰及冰冻鸟类死体一袋。经鉴定,查获的活体猫头鹰为领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鸟类死体中的云雀、小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查明,年3月18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元。
年3月5日,萧山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元及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萧山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为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已通过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这一决定,释放出强烈法治信号。因贪图私利或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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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饶某某非法狩猎案
——疫情下仍为口腹之欲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年1月1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在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沙墩头自然村屋后山山场陆续放置31只国家已禁用的铁夹进行狩猎,其中1月1日至15日期间猎获陆生野生动物黄麂1只,并将死体带回家中。年1月22日下午,建德市林业局发布公告,暂停一切狩猎活动。年1月27日早上,被告人饶某某再次到山场查看,发现其放置的铁夹猎获2只黄麂,遂将黄麂死体装入编织袋带回家中用于自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饶某某家中查获黄麂腿5只、黄麂头2个、幼体黄麂半只及铁夹41只。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为赤麂(俗称黄麂),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饶某某在疫情期间仍狩猎野生动物并宰杀食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本案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动,法院从案件起诉到审判仅用了24小时,并依法逮捕了被告人饶某某,安全、高效地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该案中狩猎的“黄麂”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贩卖“三有”野生动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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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室
原标题:《杭州法院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线作战”典型案例(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