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应当按照“谁为谁为被告,谁为谁受罚”的原则确定。通常,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为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起诉时难以确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通过听证和举证责任规则来判断。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强拆行为没有主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原则和举证责任认定或者推定。对于拆迁公司等非行政单位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来源于《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整理司法观点以及实战资料收集汇编》节选,仅用于法律实务经验分享,勿作为商业牟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负责人李军民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