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虽未领取权属证书,但被拆迁人拥有被拆迁房的产权是确定的,而且征收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以及取得产权的预期也是明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由可以看出,法律对预售商品房签订再转让合同是予以认可的,没有明令禁止。对此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行为一般也不认定为无效。拆迁安置用房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或产权的时候,本质上预售商品房的性质基本一样,产权处于“可以期待”的状态。
来源于《房屋买卖-不动产登记-房屋质量-房产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司法观点以及实战资料收集汇编》节选,仅用于法律实务经验分享,勿作为商业牟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