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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在具体的理解和适用上,应当注意该条款主要针对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还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转让尚未实际取得的房屋或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或者其他类似房屋的一般不会涉及此类问题,所以不宜适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

来源于《房屋买卖-不动产登记-房屋质量-房产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司法观点以及实战资料收集汇编》节选,仅用于法律实务经验分享,勿作为商业牟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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