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防疫实战手册公众版法制篇

                            

疫情防控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全民行动。

根据国家新冠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和省防控办的相关文件规定,湖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了《湖州防疫实战手册(公众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梳理了预防、出行、接种、就医、流调、检测、封控、隔离、心理、法制十个方面的防控要点,将陆续刊发,供全体市民掌握参考。

今天,湖州发布推出《湖州防疫实战手册(公众版)》——法制篇。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来了,事关你我,赶紧来了解!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

(二)主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一)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三)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对政府发布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一)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逃离封控区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

(二)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

(四)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如何处理?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七)医疗机构不遵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共同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湖州市最新疫情通报

1月27日0—24时,湖州市无新增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浙江省最新疫情通报

1月27日0—24时,新增确诊病例17例,其中杭州市16例、境外输入1例(伊拉克输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例(伊拉克输入),已排查密切接触者均已实施集中隔离。截至27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例(境外输入病例例)。

全国最新疫情通报

1月27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9例(浙江16例、黑龙江9例、北京8例、天津4例、贵州1例、兵团1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2例(黑龙江9例、北京1例、湖北1例、兵团1例);报告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5例、无症状感染者42例、疑似病例3例。

湖州市疫情防控提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及管控措施

(截至1月28日11时)

(一)高风险地区或参照高风险地区管理(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

北京市

丰台区:玉泉营街道万柳园小区。天津市

津南区:辛庄镇、咸水沽镇、双港镇。

河南省

安阳市:汤阴县。(从12月25日起追溯)

(二)中风险地区或参照中风险地区管理(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

北京市

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恒丰园、南苑街道南庭新苑北区、玉泉营街道亿朋苑一区、黄土岗村、万柳西园社区、王佐镇翡翠山社区。

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大街8号。

河北省

保定市:安新县端村镇。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阜宁镇、绥芬河镇。上海市

奉贤区:奉城镇幸福村8组。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封控区、管控区:

1.慧而特餐饮设备有限公司、长江小区及长江西苑划为封控区;东为时代大道,南为南环路,西为南川路,北为滨康路的合围区划为管控区;

2.西兴街道漫寓公寓所在楼宇划为封控区;雷格电器园区划为管控区;

3.浦沿街道冠新佳苑3幢划为封控区,冠新佳苑小区划为管控区;

4.浦沿街道东冠社区29号中心外围2圈楼房划为封控区,外围4圈楼房划为管控区;

5.长河街道白马湖和院30幢3、4单元划为封控区,小区为管控区;

6.长河街道华城和瑞科技园S4幢3-12层划为封控区,S4幢1-2层商业区划为管控区。

萧山区封控区、管控区:

蜀山街道湖东村西、北至自然河道,南、东至村道为封控区;北至自然河道,西至村委会、南至自然山体,东至村道为管控区。

西湖区封控区、管控区:

古荡街道嘉禾花苑9幢、浙商财富中心4幢和浙商财富中心附近罗森便利店、十足便利超市、可莎蜜儿面包店、老娘舅店、老街面馆、万塘路喃喃椰海南椰子鸡为封控区;嘉禾花苑其它区域为管控区。

富阳区:

1.富春街道润泽院5幢为封控区,富春街道润泽院小区为管控区;

2.富春街道迎春路16幢为封控区,富春街道东至回春路、西至春秋南路、南至体育馆路、北至桂花西路范围内区域为管控区。

3.富春街道后亭子社区居委会所在楼幢为封控区,富春街道清风万和苑小区为管控区。

4.洞桥镇贤德行政村何村坞自然村为封控区,洞桥镇贤德行政村为管控区。

(从1月19日起追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

安阳市:文峰区。(从12月25日起追溯)

许昌市:禹州市夏都街道、钧台街道、颍川街道。广东省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

云南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满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霍尔果斯口岸。

(三)核验2天(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天日常健康监测

北京市

丰台区、朝阳区平房乡、海淀区上地街道、房山区长阳镇。天津市

津南区。河北省

保定市安新县。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上海市

奉贤区奉城镇。浙江省

滨江区防范区:1.东为时代高架、南为南环路、西为信诚路、北为滨康路的合围区域;2.西兴街道江晖路—南环路—西陵路—滨安路范围内区域;3.沿浦街道彩虹快速路—火炬大道—冠山路—信诚南路合围区域;4.沿浦街道东冠社区新农村居民住宅区;5.长河街道时代大道—天马路—湖西路—白马湖路合围区域;6.长河街道华城和瑞科技园园区。

萧山区防范区:蜀山街道湖东村北至田坂,南至山界,东至田坂,西至自然河道。

西湖区防范区:古荡街道东至古墩路,南至古莲街,西至紫荆花路,北至金月巷。

富阳区防范区:富春街道东至金云路、西至山水如画东围墙、南至凤浦路、北至永兴路范围内区域;富春街道春晖社区;富春街道东至恩波大道、西至苋浦江、南至苋浦绿道、北至孙权路范围内区域;洞桥镇查口行政村、贤德行政村、文村行政村。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许昌市禹州市、安阳市。广东省

珠海市。云南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注:如未明确健康管理措施追溯期的,从公布期起往前追溯14天。对阳性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密切接触者(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

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结束健康管理。

入境来湖返湖人员(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

即在第一入境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符合解除隔离条件来湖返湖的,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加7天日常健康监测。

▲湖州市新冠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点

来源:湖州发布

原标题:《《湖州防疫实战手册(公众版)》——法制篇(附疫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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