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又发生交通事故,位于萧山,货车撞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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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了解到,被告人刘珍,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经营户,户籍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三部刑诉[]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珍犯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15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年11月12日6时38分许,被告人刘珍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永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税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

因未注意观察,未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与沿靖江街永盛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损坏、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珍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珍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由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刘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部分赔偿费用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证人证言,“保税大道-永盛路信号灯配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技术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光盘,执法仪录音录像光盘。

以及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材料,全国违法信息查询材料,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电动自行车系统核查结论单,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还有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事故车辆放行单,交通事故费用转交委托书,事故款暂存收据,支取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刘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宣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珍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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