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现实生活中,就有一些已婚男明知婚外情难有结果,仍然为一己私欲与其他女子纠缠未休;而另一方涉事女生,虽明知对方有家室,为贪图享乐,却自愿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这种婚外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会长久。
实际生活中,索要“分手费”的情况特别多,大多数是女性。俗话说“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发生分手时,多数女方往往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或者要求对方打欠条。如果男方不答应,女方则以暴露隐私等手段相要挟;这时,男方为了快速扑灭矛盾纠纷,保住自己已有的社会地位,往往选择支付“分手费”了事。
源于网络或源于“视觉中国”或“全景视觉”一、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
分手费,这是一个大家都不陌生的词,但是对于它到底合法与否,其实很多人并是不清楚。《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除非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否则,在分手后女方以“分手费”为名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就算提起诉讼,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男方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给女方,但实质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这类欠条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一起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据报道,50岁的范某是常州某公司老总。年左右,已经成家的范某在饭局中结识了同龄女子胡某,此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范某时常约胡某外出,有时还到国外旅游,为其购买高档衣服和首饰。年左右,两人的情人关系终止时,范某给胡某写了一张欠条,载明:截止至年5月,范某尚欠胡某借款累计万元整,并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还款10万元。范某在欠条上签了字,落款同时加盖了其经营的公司印章。年6月至8月,范某共向胡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5万余元。由于之后范某不再“还款”,去年,胡某到经开区法院起诉,向范某索要剩余“欠款”。庭审中,范某称,他和胡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是,两人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不久,他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年5月,胡某提出让他出具欠条给她,造成他对外大量负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假象,从而迫使他的妻子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他才出具了欠条。胡某却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法院查明,胡某银行明细中最多一笔取现只有4万元,胡某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出借如此巨额的借款。同时,胡某在对借款的具体金额、款项交付、借款时间等借款事实的陈述也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甚至对被所出借的款项的总金额都无法明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中院,近日,中院维持了原判。
二、给情人的“分手费”,反悔了,钱可以要回吗?
一般情况下,婚外情双方分手时,如果各方自愿给付的,法律也不会强加干涉。特别一方已经履行了,后又后悔想要回“分手费”,法律不会支持。
一起来看两个类似的案例。
案例一。据报道,年5月19日,刘某与张某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刘某借给张某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刘某的情人。如果张某(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刘某(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刘某与张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某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刘某支付。张某自愿做刘某的情人,如果张某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刘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刘某提出解除与张某的情人关系,则张某有权不退还刘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某不得生育。年2月9日,刘某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某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案例二据报道,年2月,潘某(离异女)与胡某(有配偶者)相识,不久,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年6月,胡某与其配偶离婚。年3月,潘某与胡某结束同居关系,胡某承诺,此后不再骚扰潘某及其家人,潘某支付胡某5万元。年10月,潘某以胡某收到“分手费”后仍然干扰其正常生活、违反了双方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5万元。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情人,原配如认为侵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任何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原配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原配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证据确实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款项。也就是说,“情人”从男方那里获取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所得,有可能被原配通过法律程序讨回。
图片源于网络另外,《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民法典》均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年底,房女士向法院起诉邓某,称丈夫王某婚内出轨,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无偿赠与邓某,她在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并核实了夫妻同有财产被处分的金额后,多次与邓某交涉,要求返还无果。房女士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王某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向邓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理行为当属无效行为。邓某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其财产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受理该案后,先后两次进行开庭审理。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房女士丈夫王某承认自己与邓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对于赠与金额提出了异议,他表示大部分转账是请求邓某帮忙资金过桥或代付他人,转账额为“”等元以下的才是赠与。对此,邓某也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